物業如果是為了給業主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務而收取額外的費用,那么無可厚非。但是將個性化的定制服務強制推給所有的業主,這既不合理,也不合規。加上當地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中也規定: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定制化、個性化等增值服務不得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。增值服務費合同應當在物業交付之后,也就是房屋交付之后才能簽訂,并且要在現場公示服務內容、價格、收費標準等。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要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相關合同。此外難以忽視的一點是,該物業將收取增值服務費與交房捆綁,以交房要挾業主簽合同,明顯屬于越界違法,網絡上同類型的爆料更是層出不窮,但是無一例外,限期整改又或是行政處罰,最終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!遇到這種捆綁交房的情況,業主們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!盡管去舉報,放心吧,發改委、市場監管局會出手!至于物業公司的增值服務費到底能不能不交?由于增值物業服務本身性質不同于一般物業服務,其實質是委托服務,業主是否需要增值物業服務、需要的頻次、種類均有所不同。因此,該物業增值服務合同性質上屬于委托合同。根據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: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。如果業主確有需要,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增值物業服務協議,但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強迫業主購買增值物業服務,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專業律師起訴物業公司請求解除合同。另外,業主若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務與約定不一致,以物業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增值服務協議,則需要在知道被欺詐之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。